2004年12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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渴盼民工追薪驶入法律快车道
红宪

  [核心提示]
  这几年,全国范围内的许多企业大量拖欠民工工资,使之形成了一个巨额的“债务”,同时也使政府和媒体被迫成了追薪行动的主力军。今年,这支主力军的追薪行动取得了辉煌战果,已为民工追回了数百亿的工资。然而,在这辉煌战果的背后,我们不得不冷静思考一个问题:民工追薪行动的法律化进程为何不尽如人意?
    本期嘉宾
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尹昌平
 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张国华

  [明镜周刊]  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属于哪种法律关系,应用哪种法律来调整?
  张国华 劳动关系是一个由民法与行政法协同调整的领域,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,以“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”即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,体现了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,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计划经济体制中暴露出来的政府失灵现象。但是,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不对等,从总体来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,市场机制无法对他们的人权提供充分的保护,往往会造成社会动荡,需要政府加以干预。因此,劳动关系的存续作为法律事实,往往会产生两种法律关系,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,一种是行政机关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。
  尹昌平 欠薪是个毒瘤,追薪是颗苦果,滋生追薪族的土壤则源于经济活动机体上致病菌的疯长。追薪仅是一个统称,实又包含着讨债、索费等诸多民事劳动纠纷的内容。
  企业拖欠员工薪水,从基本法的规范领域看,应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,由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,依法是先走调解、仲裁之路,再行诉讼、执行之道。
  欠薪说到头就是用人单位赖账,欠了劳动者用体力与智力换取的血汗钱。劳动者付出了劳动,也就获得了债权人所具有的法定索取权,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对各种物的所有权,当然包括作为有形物的金钱。权利因法律而生,法律是权利的守护神,由此又体现了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。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人权,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主要是生存权,没有工钱,岂不要饿死?所以追薪讨债实在是在维护人权的核心权利。
  [明镜周刊] 为什么现在政府和媒体反成了追薪的主力军,法律追薪真的没用了吗?
  尹昌平 从劳动工资报酬纠纷起因到平息的绝对数来看,索讨工钱的主体与主力还是广大劳动者,且是他们自主自发的行为。客观地说绝大多数工资纠纷都是通过诸多途径和方法,在妥协求全、权衡利害后趋于淡化的。而激化的劳资矛盾,因讨债不成才演化成政府出马、媒体介入的“岁末大战”。政府和媒体之所以成为追薪主力军,确是因为对付那些欠薪逃匿、赖账拒付的无良老板还是行政执法和媒介曝光的力度大。通过法律手段追薪的救济手段不是无用,而是耗时。现行体制下的工会确实存在作为劳工合法权益代言人的功能缺失,工会呐喊的喉咙有多响?撑腰的臂力有多壮?其效果的疲软众所周知。仲裁与审判的体制和效率决定其不可能提前积极介入,且其程序繁杂拖沓,使急需揣钱返乡团圆过大年的民工们既拖不起亦无耐心。
  张国华 我国的欠薪问题十分突出,不但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。这一问题虽然长期受到关注却依然久拖不决,因此政府和媒体投入了巨大的精力,希望能够加以解决。但是,政府和媒体的行为,都只能针对少数用人单位,都只能起到抓典型的作用,不可能从面上解决问题。政府和媒体的工作也都是由人去做的,而他们所拥有的非常有限的人员数量,根本无法与欠薪问题的当事人数量相匹配。从本质上讲,这是一场少数人对抗多数人的斗争,由少数人面对为众多在信息、人力、财力和其他方面占有优势的用人单位,而为数更多的劳动者却处于被保护者的地位,从整体上来看并没有形成一股战斗力。
  [明镜周刊] 如何使民工追薪法律化,使企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法律代价?
  张国华 著名学者张维迎教授曾撰文谈到:“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督执行,会极大提高违反规则行为的被发现程度,将对少数人违法行为的监督成本分摊到多数人身上,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成本低廉的社会执行机制。”“从执行上来说,法律是少数人施于多数人的,加上法律是第三方执行的,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执行比起来,依赖于更多的要素,而有时成本就要更高一些。”这表明,法不责众是一种客观规律。只有在法律得到大多数人协力执行的情况下,公力救济才能在具体的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。那么在欠薪这个问题上,又如何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协力执行而无须政府与媒体疲于奔命呢?核心的问题就是大力推进工会体制改革、真正落实劳动者的团结权。只有首先由劳动者运用自身的群体力量与用人单位抗衡,通过集体行动解决大部分问题,而政府、媒体及司法则只在其中起到平衡的作用,那样的话法律的运行才会是有效的。
  尹昌平 “法律脆弱时,权利便遭践踏;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济,法律不复存在。”温总理对农妇熊德明承诺“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”,欠薪讨债的问题不能仅靠市场规则和司法来解决,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不可能一厢情愿淡出管理领域。当然,诸如对欠薪总额70%的建筑业拖欠大户列入“黑名单”、取消投资新项目资格,杜绝垫资工程、落实建设资金乃至保证金制度;要么参照国际通行做法,推行工程项目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行担保规范;或者学习香港,雇主延时支付工资可检控定罪,增设“拖欠工资罪”,建立快立案、缓缴费、速审理、快执行的维权绿色通道;抑或修改劳动法,对克扣、拖欠、拒付延时工资的业主,设定除罚款、加付赔偿金以外的资格罚、行为罚和强制措施等,都是殊途同归的有效举措。以此保护作为债权人的民工的利益,使债务人不敢轻易逃债赖账、怠于清偿。果真如此,那么善良的讨薪农妇熊大姐想安心当“养猪能手”的“夙愿”亦能实现;政府和媒体便可额手称庆、淡出“红尘”,过些安耽日子了。(红宪)
    
  新闻背景
  追薪应当成为政府的“规定动作”
  自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开口为民工讨要工钱以来,一场声势浩大的为民工追讨“血汗钱”的行动在岁末年头席卷全国。据新华社报道,截至本月中旬,各地已偿付历年拖欠民工工资215亿元。这场几乎吸引了全社会参与的保护民工权益的行动,为正处隆冬季节的神州大地平添了一份温馨。
  新华社的报道让我们得到两个细节:一是拖欠民工工资数额实在“巨大”,因为215亿元在任何场合都绝不是一个小数目;二是拖欠行为并非去年才有之新景,“历年”的字眼表明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”。既如此,人们便有理由担心,这个冬天过去之后,这场“追薪风暴”平静之后,又会是一个怎样的局面呢?为了平复这种担心,为了防止拖欠现象卷土重来,有必要从更长远的角度加以设计,用当下一句时兴话语就是要建立一套防止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“长效机制”。而建立这套“长效机制”的关键,就是让追薪清欠成为政府执法部门的“规定动作”。